一、职工离、退休的
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三、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
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合法继承人不止一人时,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明;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七、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子女及其夫妻双方的父母)患重病、大病的
职工家庭成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