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发现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该任何处理?
答:一名职工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当职工发现自己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帐户时,缴存单位应将这些帐户进行合并,但合并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同一职工的不同帐户应在同一单位帐户内;
不同帐户内的个人信息必须安全一致。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因震灾造成住房毁损,购买住房有什么优惠?
答:因地震住房损毁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其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首付款后,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享受优惠1% 贷款利率,优惠期为8年。
借款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1、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一个月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国家规定将收取贷款罚息。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
1、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2、借款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因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贷款担保是怎样规定的?
答: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质押三种:
抵押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应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用于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贷款额度不应高于抵押房产认定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2、商品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二手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与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额的低者进行确认。
3、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办妥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以共有住房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屋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保证
1、借款申请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应有贷款委托人认可的第三房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之前,应要求提供阶段性保证,直至抵押权人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
2、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合同。
质押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物应是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
2、借款人借款额度不得高于质物票面价值。
3、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4、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取得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