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范围
(1)在我市城镇正常居住的长住人;
(2)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并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二、申请资料
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险缴存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三、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为10% -24% 。
四、缴存基数
由其自行申报,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五、缴存方式
按月足额缴存。(账户连续欠缴3个月,管理中心予以封存)
六、缴存管理
信息变更、账户封存、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管理中心缴存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七、使用管理
新市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管理中心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八、注意事项
1、新市民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起应当按月足额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
2、新市民申请使用了住房分解机贷款后,应当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途中断缴或停缴导致账户封存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条款予以处置,且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九、业务咨询电话
0839-3316932 、3316937、331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