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和单位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不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 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在上述幅度内进行变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