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必须加盖单位财务章的月收入证明,配偶方无收入的不用提供(除工资外的收入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本人或者配偶的营业执照或者另外一套名下的出租房产证原件和出租合同等)。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身份证原件退回借款人);
借款申请人、配偶方的长期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面),临时身份证不受理(特殊情况可以提供带有照片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结婚证原件退回借款人);
已婚的出具结婚证;离异及未婚的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4、 用于抵押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审核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退回借款人);
西双版纳州内有产权证的房屋做抵押并且不在抵押当中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正本、副本、图纸);用他人房产做抵押的需提供房主的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五年以内购房合同或者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合同或者发票原件退回借款人);
符合规定的五年以内的购房合同或者首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的必须是配偶或者是同一个户籍的子女,不同户籍的子女必须是独子),购房时间为2008年6月后,发票是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二手房的须提供买卖契约或者交易完税后的契税单据。自建房的职工提供五年以内建设部门批准建房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必须配偶一方是农村户口,并提供村民小组、村委会、准于建房的证明;
6、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状况报告;
银行查询的征信报告,并加盖查询银行的章,不盖章的无效,有良好个人信用,经查询征信系统连续六期,非正常还款的职工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向信用较差的职工发放贷款。
7、抵押的房屋评估报告
提供的房屋报告必须是由有资质、合法的评估机构办理。(符合以上7项,资料审核合规后借款人才可以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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