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专用章) (一式一份);
3、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须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资料
职工购买商品房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预售房:
1.购房合同原件;
2.《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
3.购房收据原件。
(二)购现房:
1.购房合同原件;
2.购房收据原件;
3.《贵阳市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4.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产权证原件、完税(契税)证明原件(办理时限为取得产权证后18个月内)。
(三)购买二手房需提供的资料:
1.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为取得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六个月以后十八个月以内,逾期不再办理提取。
购拆迁安置房需提供的资料:
1.拆迁协议原件;
2.超出协议规定付款时间一年以上的需房开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三个月内有效),拆迁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由拆迁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单位房改房需提供的资料:
1.集资建房批复或售房批复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3.购房收据原件。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的资料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自建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以及能体现总价款的建造合同原件;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及能体现总价款的翻建合同原件。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施工合同》原件;
3.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中心派人实地勘查后的意见。
四、职工补交土地收益金须提供的资料
1.经市、区房改部门审核盖章后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结算单原件;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经房屋产权单位审核盖章的《办理准入证审核表》。
五、职工补交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金须提供的资料
1.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贵阳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结算单》原件;
2.《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原件;
注:已付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在十八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六、职工偿还住房贷款须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原件;
2.借款合同原件;
3.贷款银行出具的当前贷款余额及月还款情况的相关证明原件(对账单、还款计划表等)(有效期一个月,需加盖贷款银行相关业务章);
4.职工商业贷款为非中心合作银行(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通、中信、浦发以及贵阳银行)或非本市银行的,第一次提取时还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
5.上年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可不提供购房及借款合同,只需提供上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回单;
6.提前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明;
7.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需提供2.3。
七、租房须提供的资料
租住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相关婚姻证明;
2.贵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注:1.以上所需资料时效为三个月,符合条件的每隔12个月办理一次。
2.职工办理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②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③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使用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④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办理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需提供的资料:
1.《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
2.享受公租房补贴的还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存折。
注:符合条件的每隔12个月办理一次。
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须提供的资料
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
九、职工离、退休的人员须提供的资料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
十、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的资料
1.劳动部门或医院提供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一、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的资料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或相关户籍证明原件;
2.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3个月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需提供的资料: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二、进入集中封存户1年(含1年)以上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须提供的资料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凭证》原件
十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须提供的材料
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登记卡(出境事由为定居)原件
十四、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须提供的资料
1.户口迁移证明原件;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
3.调动工作的提供调令或相关文件。
十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须提供的资料
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相关证明(死亡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书等)原件;
②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有效证明原件。
十六、患特殊疾病须提供的资料
①凭省、市医保中心核发的有效《特殊病种证》原件
②相关疾病证明材料
十七、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须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②单位或职工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