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预售房只需原件);
2 购房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 预售房的提供《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及《贵阳市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购现房的提供《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提供《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备案表复印件。
4购买现房的提供《贵阳市商品房注册登记证》或《贵阳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须加盖房开公司公章)。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证明材料
2020年1月1日起:
(一)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
(二)缴存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集资建房批复。
(三)缴存职工参加单位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售房批复。
(四)缴存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欠款证明。同时,提取时间不得超过拆迁协议规定付款时间一年,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的,可在款项付清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提取。
(五)缴存职工购买拆迁房时,如出现拆迁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且在拆迁协议中未明确收款账户情形的,由拆迁单位出具收款账户情况说明至中心备案,职工不再单独提供收款账户情况说明。
(六)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前一提取顺序人(主贷人、第一顺序购房人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证明。
(七)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该套住房的购房合同。提前还款的,不再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相关证明。
三、购拆迁安置房需提供的资料
拆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超过协议签定时间半年以上的需房开公司出具购房欠款证明(此证明三个月内有效),拆迁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由拆迁单位提供授权证明。
四、购买二手房需提供的资料
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时限为过户后产权证办理后六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内;
五、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单位房改房需提供的资料
1 提供集资建房批复或售房批复复印件;
2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 购房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 自建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危房签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中心派人实地勘查后的意见。
八、职工补交土地收益金需提供的资料
1 经市、区房改部门审核盖章后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结算单复印件;
2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经房屋产权单位审核盖章的《办理准入证审核表》。
九、职工偿还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在未还清住房贷款情况下,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时间为12个月:
1 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仅审核,不存档);
2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贷款银行出具的当前尚有多少贷款未还清的证明(即个人住房贷款对账单及还款计划表);
4 扣款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或贷款对账单上有现用还款帐号的可不提供);
5 上年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可不提供购房及借款合同,只需提供上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回单。
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 需提供的资料
1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薄上所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的无业证明。
3 房管部门的房屋租赁证及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 户口为集体户的,租房协议需加盖单位公章;
5 户口薄上无配偶的需提供婚姻情况申明。
十一、患特殊疾病需提供的资料
1 凭省、市医保中心核发的有效《特殊病种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疾病证明资料;
2医保卡原件、复印件;
3出院小结复印件;
4由单位出具该职工是否因疾病或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十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