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
申请人:
1.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提前全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同时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材料;
2.申请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网点提交材料;
3.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结清商业贷款并把已注销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提交到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网点;
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
1.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系统并提交;
2.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商转公贷款或者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决定。
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发出《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不予商转公贷款的,系统退回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3.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4.办妥抵押登记后提交发放登记,审核通过后放款。
纯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组合贷款)
申请人:
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办理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金申请(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最终以公积金中心审核为准);
同时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材料(材料包含贷款金额、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剩余还款年限);
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
1.受委托银行根据商贷剩余本金余额、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核算(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注:剩余商贷金额不能低于原商贷六个月还贷额度,且在办理商转组合期间不能结清剩余商贷金额);
2.受委托银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系统并提交;
3.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商转公贷款或者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决定。
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发出《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不予商转公贷款的,系统退回受委托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4.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权相关事宜;
5.受委托银行办妥抵押登记后提交放款登记;
6.审核通过的,中心将贷款款项放款至受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受托银行进行商业贷款款项扣款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