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租住住房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为保证职工提取后的公积金账户能正常缴存,其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公积金中心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待其单位将欠缴的部分补清后,方能办理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