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发生下列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享受特困职工待遇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购买职工本人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付款收据及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证明材料;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协议和房屋产权证、税契完税发票。购房或集资建房是配偶方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
2、建造(翻建):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建房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的发票提取。
3、大修:提供本人或爱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大修该房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或贷款借据、贷款还款对账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退休批复。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的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九)职工发生特殊情形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证明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的医院诊断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材料-职工所在单位初审-管理中心终审-管理中心办理支取-委托银行支付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