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
二、职工本人提交资料:
1、医院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合法继承人继承权公证及代办代领公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3、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三、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人提交资料:
1、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提交资料:
(1)支取人单位出据的支取人本人工资卡(折)帐号证明
(2)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支取公积金由他人代办代领导公积金提交资料:
(1)代办委托公正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以上提交资料原件(复印件)必须相符一致。
四、填表须知及注意事项:
1、《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由单位财务人员填写,单位、姓名、帐号、支取原因、支取金额等填写应准确无误,不得涂改,并签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及加盖公章。中心工作人员当面指导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在《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销户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批表》填写支取申请并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
2、如职工提供的支取证明材料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填写以身份证姓名为准,由相关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后办理支取。对职工本或代办人身份证过期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后办理。
3、职工死亡的,为避免其继承人支取死亡职工公积金产生纠纷,其合法继承人需办理继承权公证及代办代领公积金公证手续后办理支取。
4、职工在办理支取业务时,需将我中心发放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手册交回,如职工所在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册或手册丢失的,单位需出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