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每年调整基数时间按照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通知办理。
(1)单位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下载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资料。
(2)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变动情况和规定的缴存比例,确定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报送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3)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审核并录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4)单位持审核后的资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凭回执记账。
二、账户封存与启封
账户封存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账户启封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恢复中断的工资关系且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为职工启封原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单位出具封存或启封证明,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三、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内部转移
1、转入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本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审核、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转移(内部)凭证》、签字、盖章;
2、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本人凭《住房公积金批量转移(内部)凭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凭回执联记账。
(二)外部转移
1、缴存人本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转出单位证明、转入单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审核。
2、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核对金额后,填写相关支取凭证。
3、缴存人持相关支取凭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凭回执联记账。
四、变更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
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证明、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进行变更。
2、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单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进行变更。
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注销证明、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办理注销登记。
五、缴存登记开户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领取或从兵团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企业单位)、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及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3、单位持审批后的登记资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新录入的职工应当自录入之日起2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六、汇缴、补缴办理
(1)单位到受委托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单位持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支票到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审核背书。
(3)单位持审核后资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手续,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凭回执联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