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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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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简介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公积金提取流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办理条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相应证明材料包括:

一、职工凭证明材料领取并填写:

1、《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销户提取)申请书》

2、《阿克苏地区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职工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1)、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购买异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无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交购房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房产公司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二)、购房改房的提交: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房价计算表审定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交:单位集资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集资房协议或证明应注明职工购房详细地址、总房价、已交房款金额、房屋面积、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等信息)、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前期需提供:集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支取公积金按照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日期,在两年内办理,超过两年期限不予受理);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交:交易后买房人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交易后买房人房产证办证日期一年内办理,房产证办证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五)自建住房的提交:《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土地证》原件、复印件《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办证日期一年内办理,办证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维修自住住房申请、维修项目预算、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表》原件、复印件(职工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八)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交:《加盖商业银行业务公章的银行住房贷款余额表》(余额表应注明借款人姓名、还款期次、每月应还款额、贷款余额)、《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职工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九)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交:职工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租住协议(职工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廉租房房租租金)。

(十)离、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十一)职工死亡的提交:医院的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二)出境定居的提交: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三)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提交:正式调动手续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交:《伤残职工登记表》、《劳动鉴定审批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五)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 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交:低保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六)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疾病(符合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十三种特殊慢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职工到社保部门报销后的医疗费用支出证明原件、复印件(患病职工到社保部门报销后,自行承担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以支取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自行承担费用不足2万元的,不得支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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