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因购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申请时间
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
提取金额
不超过房屋总价
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10元以下余额)。
购买本市住房
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提供材料:
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其中,资金来源凭证指购房款全额资金来源证明,包括:
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
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3、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携上述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提取申请,并签署提取承诺书。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对申请人购买自住产权住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