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方式:
1、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业务处理方式分为柜台提取、委托提取、按月冲还贷款提取、约定提取和余额还贷提取。
1)柜台提取是指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
2)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承办银行按照协议内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指定账户。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3)按月冲还贷款提取是指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提取承办银行提交授权申请,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
4)约定提取是指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授权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承办银行按照授权事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指定账户。职工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和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可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5)余额还贷提取是指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提取承办银行提交授权申请,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和提前偿还在提取承办银行办理的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可办理余额还贷提取业务。
2、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提取同时是否注销账户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全市提取职工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
资金划入: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特别规定外,提取资金划入职工在提取承办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
特别说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因业务审核需对职工婚姻、征信、住房等信息进行核验的,应由本人书面或其他合法方式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