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危房鉴定C级及C级以上);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房除外,下同)贷款本息的;
(六)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
(七)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八)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职工死亡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
(十三)出境定居的;
(十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提取条件第(一)项至第(五)项的,须在本省或在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
二、提取额度
1.购买自住住房的、建造及翻建自住住房的、大修自住住房的(危房鉴定C级及C级以上)、购买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
在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提取申请人、配偶及购房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十元以上),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费用的总额。
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按照个人所占住房份额计算。
2.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按照还多少取多少的原则,每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已偿还的本息额,累计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不得超过购房金额减去最低首付金额和购房提取金额后的余额(即贷款本金≤购房金额-最低首付金额-购房提取金额)。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有两套个人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还贷提取,需直至该套购房贷款结清后,方可再申请另一套住房还贷提取;夫妻双方婚前均购房贷款的,按各自的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3.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
缴存满3个月,每半年提取一次,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60% ,且不超过720元/月,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4.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以户为单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2592元。
5.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以户为单位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每户分摊金额。
6.离休、退休的、职工死亡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出境定居的:
单位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意: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冻结的;
2.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3.被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4.主借款人是封存账户的。
三、提取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一手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价20% 或以上)、购房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二手房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二)建造、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在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反映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反映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超出置换面积的:在购房一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产权置换)、反映购买安置房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父母或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父母或子女身份证及婚姻证明、能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签约每月自动转账还贷协议)的: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首次提取需提供贷款合同、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贷款余额清单(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或用于支付配偶购房贷款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再次提取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贷款余额清单(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
(六)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一个月内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住房无变化再次提取的,提供申请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一个月内有效)、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七)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当年物业费发票、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或用于支付配偶物业费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若住房无变化再次提取的,提供当年物业费发票、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八)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各户分摊费用协议书、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或用于支付配偶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
(九)离休、退休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提前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或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十)职工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及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继承人由监护人代其申请的,需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医院鉴定证书(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级)、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十二)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十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提取业务由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四、提取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办理审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补交的资料。
3.审批: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窗口经办人员当场进行审批,予以通过的,进入领取结果环节;不予通过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4.领取结果:
窗口出具提取受理回单,由申请人签名,提取金额即时到账。
五、其他事项
(一)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的,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的提取条件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回骗提资金;将实施骗提行为的职工(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六、住房公积金咨询热线:0753-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