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进行贷前审批。
(三)受委托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
(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受委托银行办好抵押登记手续之后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放款。
(六)放款时,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以公开轮候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材料
(一)直接向开发商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公司印章)、购房合同原件(一年内)、首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年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年内),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及收款账户(卖方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能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原件。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动产权证书、能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原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