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 (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2.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0倍(二次住贷:×6倍);
按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 确定。
注:“甲类计划人员”和“乙类且曾经参加甲类计划或原公积金A类计划的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本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申请贷款时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其他人员均以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