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⑴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15年以上。
有关事项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具备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且本人不申请后延缴费,也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