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自住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二手房贷款首付比例。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为二手房,房龄为5年(含)以内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 ;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房龄为5年以上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 ;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政策。
二、放宽二手房贷款年限。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房龄最长不超过50年。
三、放宽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对在杭州市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杭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其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办理程序等执行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尚未纳入一体化发展的区、县(市)参照执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