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帮助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其下设的分中心承办所在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已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雇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中确定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封存、启封、缴存等业务。
首批参与归集的承办银行为建设银行,后续新增承办银行由公积金中心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布。
第二章 目 标
第五条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收入和住房需求的不同特点,建立自愿缴存、灵活退出的缴存机制,完善权利和义务相协调的配贷机制,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吸引力。
第六条优化公平使用规则,促进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则,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权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
第七条创新运营服务机制,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创新与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签约等技术应用,推动建立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协调发展的要求,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公平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吸引各类人才来泰、留泰,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州作出贡献。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托银行借记卡,到就近的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或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以下简称账户设立)手续。
已在缴存单位账户下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不得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查询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下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可申请封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从启封的当月起重新汇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缴存职工或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沿用原账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无缴存余额的,应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缴存管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委托公积金中心从其绑定的银行借记卡上代扣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从账户设立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申请补缴或预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预缴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缴存的,已预缴的住房公积金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其社保缴存基数确定,缴存比例在10% —24% 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一经确定后不可以下调。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协议约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新缴存基数按照其社保缴存基数确定。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终止自愿缴存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其自愿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为加快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广,试运行期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并补缴六个月的余额即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程序、额度、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在贷款结清前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有缴存逾期3期以上、贷款逾期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贷款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6期等任意一种情形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所有贷款剩余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依法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在社会相关领域的应用。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