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下同)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余杭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建、修)合同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修)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租住其他住房的,最高提取额度为每户1000元/月,按夫妻双方确定为每人500元/月;单身职工最高提取额度为每人500元/月,每年提取一次。
(四)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一)、(二)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五)符合申请条件(四)~(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余杭公积金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四)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五)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购买材料的凭证;
(六)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购买材料的凭证;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凭证;
(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的无房证明;
(九)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明;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十四)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司法证明。
余杭公积金提取办理程序:
(一)职工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时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有效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即时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的,由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提取手续或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四)住房公积金一般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提取,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至指定银联卡,并向职工出具提取凭证。
余杭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相关责任规定
(一)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材料等骗提套取行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按规定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
(三)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一)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办理按月转账业务。
(二)住房补贴提取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萧山区、余杭区职工提取住房补贴的,仍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原有提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区、县(市)分中心参照执行。
(四)2015年12月1日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萧山、余杭分中心)各业务网点办理。2015年12月1日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需到缴存登记所在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五)本通知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