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为石家庄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或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二)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贴息年度内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除外;
(三)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贴息年度内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
借款人申请贷款贴息,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二)民政部门开具的城镇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待证》;
(三)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情况证明;
(四)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贴息办理流程:
(一)申请。借款人于每年1-3月份持有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个贷中心或管理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二)初审。个贷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贷款贴息申请的初审,矿区、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及其他县(市)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贷款贴息申请的初审。初审部门应通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进行核查,核定贷款贴息金额、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等。
(三)复核。公积金中心信贷科对个贷中心、管理部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或证件的真实性到民政部门、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核验。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审议。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对申请人申请贴息情况逐笔审议。
(五)公示。公积金中心将批准后的贷款贴息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在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六)发放。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核算中心于当年六月底前将贷款贴息金额转入贷款贴息对象的银行还款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