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的通知》(唐政办字【2018】78号)执行,单位缴存比例为12% ,个人缴存比例为8% 。对于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上应逐年提高,达到市本级同等缴存比例。
2、企业单位的缴存比例可在5% 至12% 区问内确定,有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也可提高到单位、个人各12% 缴存。
3、执行北京缴存基数的单位按照单位、个人各12% 的缴存比例缴存。
执行天津缴存基数的单位按照单位、个人各11% 或12% 的缴存比例缴存
4、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5、个人自愿缴存者按照20% 的缴存比例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