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冀建房金函〔2020〕5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异地贷款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5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申请本地贷款的职工享有同等权益。
二、异地贷款的办理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四、异地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挂钩,并根据异地贷款职工的收入、贷款期限、个人信用情况等元素合理确定。因资金紧张,贷款需轮候的,异地贷款职工应与本地贷款职工一并轮候。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六、本通知所指异地缴存职工不包含唐山市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滦分中心、冀东油田管理中心)的缴存职工。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