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以下各条款提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填写提取凭证(加盖单位财务章及法人手章)进行提取。
1、职工离、退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离、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证。
2、职工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应征入伍、上学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申请、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7、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取得《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后,集中封存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存档证明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工作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8、职工调往外地工作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调动证明、调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新公积金帐户证明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9、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