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积金开户、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湖南部分城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及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符合其他贷款条件。
哪些情形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1)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有未解除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的;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情况,借款人及其配偶任何一方在近36个月内贷款或贷记卡有连续3期(不含)或累计6期(不含)以上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不含)以上的;
(4)借款人及其配偶任何一方在近36个月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5)因离婚、死亡、继承、赠与等原因出现财产分割、过户的非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或产权关系不明确的;
(6)申请贷款时单位处于欠缴、缓缴状态4个月(含)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的;
(7)购(建)住房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的;
(8)2011年4月20日之后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9)夫妻双方在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10)所购房屋建造时间超过40年的;
(11)夫妻双方在近24个月内办理了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2021年6月30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