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行发放工资的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办事处约定的日期和汇缴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由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的单位,财政部门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代扣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款项足额转入办事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材料:
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或办事处开具的托收凭证。
办理流程:
1、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办事处登记个人明细账
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办事处、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办事处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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