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
4.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缴存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9.出境定居的;
10.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1至6情形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前,除上述2、5、6情形外,不得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