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辞职后到本市(含五区八县)新单位工作需转移其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到福州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转移其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3、单位因撤并、重组,需批量或全员转移住房公积金。
4、单位因撤销、解散或破产,需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至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代管户”内统一管理。
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一的,需提交:
转移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新公积金存折、旧公积金存折(原件)。
2、符合条件二的,需提交:
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提供的该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或新单位公积金存折、旧公积金存折(原件)、转移职工的有效身份证。
3、符合条件三的,需提交:
由单位专管员提供本单位撤并、重组的文件,申请转移报告(原件)、旧公积金存折(原件)。
4、符合条件四的,需提交:
由单位专管员提供本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文件,申请转移报告(原件)、旧公积金存折(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