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积金管〔2022〕4号
为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上浮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具体如下:
一、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上浮0.2;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流动性调节系数提高至1。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新建商品住房网签时间、二手住房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在文件下发之日后的,按此通知执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