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封存、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半年及以上,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无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第五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对职工出具虚假证明、瞒报异地缴存事实等骗提套取行为,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应当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