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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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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服务

抚顺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销户前,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使用权住房和装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 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销户。

办理要件: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材料。

(二)根据提取情形不同,职工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并执行相应的提取额度规定:

1、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本款人员所在单位若欠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缓交报告,经中心报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居留手续(同时出具公安相关部门证实的居留手续或翻译材料)。

4、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薄(户口注销原因必须是户口迁出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⑴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由中心软件系统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坐扣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时,首先扣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其帐户余额不够当月还款额时,从辅助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扣款,仍不够当月还款额的,通知借款人自行偿还;

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必须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对于婚前财产,婚后另一方要求共同偿还贷款的,在中心贷款的,要提出共同还款申请,并重新签属《扣款协议》;在商业银行贷款的,要也向中心提出共同还款申请,并填写《共同还款承诺书》。

⑵借款人在中心贷款,不予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或全额)还贷,用住房公积金部分(或全额)还贷只能进行一次;

⑶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6月份,需提供《产权证》、在商业银行一年内的还款证明;

⑷在商业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清证明,《产权证》或撤押证明。

一次性全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 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隔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0% )×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8、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因房屋动迁进行产权安置的,需提供《房屋动迁安置协议书》、《产权证》、发票;

(3)购买商品房的(现房和二手房),需提供《产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因开发商原因,房屋配户后产权证未办理的,可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进户通知单和物业费收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在外地购买商品房的(现房和二手房),需提供《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4)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5)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9、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属于合作建房形式的,还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或协议书)。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10、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的批复,原《产权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11、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原《产权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大修的证明,大修费用的分摊报告。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三、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并销户。

需提供正规调出手续(调令、商调函)、到外市自谋职业的,出具劳动合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在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还清的。

(五)中心个贷处冻结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七、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经中心实地勘察、认可。

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状况、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确不能办理提取的,经办人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九、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暂存职工除外)。

(二)单位专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上述规定中的有关证件到中心所属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中心所属办事处审核后,为职工办理划转或存折手续。

以上各项业务均在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中心所属办事处分别为:顺城办事处、新抚办事处、东洲办事处、望花办事处、矿区办理处、新宾办事处、清原办事处。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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