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异地贷款
申请条件
1、借款人在沈阳(含省直和行业系统)、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丹东、锦州、阜新、盘锦、朝阳、葫芦岛等城市工作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且该购买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3、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
4、借款人及其配偶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
5、具有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能够办理抵押;
6、借款人、抵押人必须满18周岁;
7、与缴存地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大连中心签订《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在大连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协议管理;
8、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设定依据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贷款额度
管理中心根据以下要求对借款人可贷款额度进行计算,并取最低值为借款人总贷款额度:
1、最高贷款额度规定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8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7万元。
2、个人及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规定
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最高贷款额度、双人最高贷款额度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3、首付比例规定
① 首套房规定: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 ,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
② 二套房规定: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 。
4、按公式计算
①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注:还贷能力系数为0.15。
②军(警)官作为辅助借款人参与贷款的:贷款额度=军(警)官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5、实际贷款额度
按照前四项规定计算出贷款额度后,其实际可享受的贷款额度为按照前四项规定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扣减贷款时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本次购房已提取额)。
注:以上计算仅供参考,实际贷款额度以前台计算为准。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为65周岁,女职工为60周岁),抵押房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40年。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复印份数 | 备注 |
1 | 贷款申请表 | 到中心办事处营业大厅现场填写 | |
2 | 户口簿 |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与抵押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均需提供。要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若父母从子女户籍所在地迁出,可由子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3 | 户口簿复印件 | 1份 | 规定同2、复印内容指户口簿首页及借款人登记卡 |
4 | 身份证 |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与抵押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均需提供 | |
5 | 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身份证号和姓名必须一致 |
6 | 婚姻状况证明 | 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 |
7 | 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 1份 | 规定同6 |
8 | 购房手续 | 具体同商品房或存量房所需手续 | |
9 | 购房手续复印件 | 1份 | |
10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1份 | 缴存地中心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公章或异地贷款专用章 |
11 | 近两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 1份 | 缴存地中心出具 |
12 | 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 | 1份 | 工作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章 |
13 | 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 | 1份 | 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章 |
14 | 公积金卡及交易密码 | 主辅借款人均须提供 | |
15 | 组合贷款联络单 | 办理组合贷款须提供 | |
16 | 商业贷款合同 | 办理组合贷款须提供 |
注:
1、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可参考上述商品房或存量房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
2、抵押人已婚的,夫妻双方须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在高新园区购房的抵押人是单身的,须填写《具结保证书》。
3、借款人和抵押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4、以上所需复印件均为A4纸,一纸一份。
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人到大连中心下设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
2、开具相关证明。借款人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缴存地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公章,持《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到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章(附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以上《证明》有效期为开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
3、审批。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印章、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正本、预付款发票等购房材料(存量房异地贷款的购房材料为过完户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发票、买卖契约等),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其他材料,到大连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大连中心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到经办办事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委托代办抵押和房屋产权的协议、银行存折(卡)代扣还款协议、《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等书面文件并交纳相关费用。
5、在《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上加盖公章。借款人持《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到缴存地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盖公章。
6、办理房屋(预)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至异地贷款经办办事处。
7、放款。房屋抵押(预)登记后,且《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印签完整并返回大连中心经办办事处后,大连中心委托代办银行放款。其中购买商品房的,由委托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存量房的,由委托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借款职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地点
参考商品房或存量房规定
办理时限
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经中心审批通过后,本人到场,材料(含组合贷款相关材料)齐全合规的,当日可办结贷款申请审批。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于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办理时间
市内办事处:8:30-16:00 区市县办事处:8:30-11:30 13: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