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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10月22日起哈市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

拟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职工:

根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哈房公委发[2018]5号)和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18]29号)的文件精神,经我中心主任办公会会议决定,自2018年10月22日开始暂停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受理拟在哈市购房、不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含主贷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异地贷款申请业务。

二、对在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或已办理存量房预约评估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2018年10月17日

我市缴存职工实现按月委托自动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通过系统研发、数据对接、运行测试,近日,中心正式开通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我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行业分中心公积金贷款业务。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只要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协议书》,中心将每月按照协议约定日期和额度,自动为职工及共同还款人提取公积金,直接划转到约定银行卡中,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凡是在我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有尚未还清商业住房贷款的市中心缴存职工,均可申请按月自动提取公积金;凡是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农垦分中心、电力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市中心缴存职工,均可申请按月自动提取公积金。

前一阶段试运行期间,中心已与559名缴存职工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协议书》,已累计提取公积金90.5万元,用于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行业公积金贷款,实现了职工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再往返、不再“跑腿”。下一步,中心将加强与我市商业银行的合作,继续扩大商贷按月委托业务银行覆盖面。同时,不断简化办理手续,拓展服务渠道,使更多公积金缴存职工享用到制度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办理方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近期还款票据、银行卡(如申请人是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到中心办事处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协议书》,中心每月按照协议约定日期和额度,自动为签约职工提取公积金,直接划转到约定银行卡中。


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和退休提取 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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