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入违规行为管理的单位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惩戒监督措施:
(一)约谈单位负责人;
(二)公积金中心向乐山市相关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三)缴存单位违规的,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的,可提高正在合作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同时公积金中心在5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试点申请;
(五)房地产营销企业、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违规的,可提高其代理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同时公积金中心在5年内不受理其代理楼盘的试点申请;
(六)金融机构或评估机构违规的,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七)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全额退回提取或贷款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可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资金。
(八) 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票据、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公积金中心予以惩戒的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 被其他有关单位纳入失信行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违规行为管理,按本办法的惩戒措施实施一种或数种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