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
(八)同意用住房办理抵押担保。
三、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
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办理地点:
(1)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3楼B06-B08“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
(2)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公积金办事大厅)底楼1-12号窗口。
(二)网上办理
1.支持办理事项: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2.网办地址:【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