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全额拔款单位(由财政代扣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办理方式:
财政配额部分和个人代扣部分由财政按月划到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到办事处办理汇缴手续。
2、财政差额拔款单位(或财政未实现代扣个人部分的全额拔款单位):
与办事处在同一城区的缴存单位,持本单位承担的差额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的转帐支票和《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到办事处办理汇缴业务;距办事处较远不能使用转帐支票的单位,单位可通过汇款的方式,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到原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待汇款金额到帐后,由单位经办人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到办事处办理汇缴业务;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办理的,可由单位将现金存到原经办银行,再持银行现金进帐单和《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到办事处办理汇缴业务。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直管单位及企业:
与办事处在同一城区的缴存单位,持本单位开户银行的转帐支票到办事处办理汇缴业务;距办事处较远不能使用转帐支票的单位,单位可通过汇款的方式,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到原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待汇款金额到帐后,单位经办人到办事处领取汇缴回单;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办理的,可由单位将现金存到原经办银行,再持银行现金进帐单到办事处办理汇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