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工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三)大修自住住房;
(四)离休、退休;
(五)死亡;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七)出境定居;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九)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而租赁住房;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十一)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
(十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三)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
(十四)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十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提取程序、条件、办理地点及应提供材料
第八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本人未能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除该项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授权银行经办网点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经审核后,职工持《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一份)、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职工本人的借记卡(银行存折)等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手续。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所需的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办理要件及办理事项:
(一)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所购房产所在地必须在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
⑶购房时间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⑷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购买一手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购房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印章的,则需提供该房产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汕头市购房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
⑵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汕头市购房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房产所在地非汕头市范围内的,须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购买汕头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则需进一步校核的,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土地使用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⑵建造、翻建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能提供相应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
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2.提取额度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⑸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⑹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房屋所有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⑵须经过房产所在地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属房屋严重损坏以上情况(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⑶在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2.提取额度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原件;
⑶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房屋主体结构大修部分大修前后对比相片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大修前相片需由出具鉴定报告的房屋鉴定机构提供确认;
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⑺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四)离休、退休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已办理完离、退休手续,且缴存单位无需再为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则无需提供)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退休相关证明原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则无需提供);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业务窗口办理
(五)死亡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七)出境定居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通知书及护照或所在国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如身份证已注销,则无需提供)。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功能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贷款类型必须是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信用贷款、综合授信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⑶提取申请应当在贷款当期(月)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超过一年内的,则不能申请提取。
⑷提取申请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当期(月)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
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本息)。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⑵打印到申请日止还贷明细的本息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加盖银行业务印鉴的有效本息还贷流水账清单原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的一年内提交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上述资料第⑴、⑶、⑷点办理申请。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九)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或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的,可直接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无需再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⑵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的,需先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后,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⑶职工或职工配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先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后,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2.提取额度
⑴租住商住住房的,按自然年度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年度每个缴存人最高提取额为4800元,每一个年度只能申请提取当年度额度,如多个年度没有提取的,也只能提取当年度额度,不累计计算。
⑵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按每月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实际支出的房租。一年内分次提取的,夫妻双方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实际支出的房租;
⑶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
3.办理要件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租赁住房的
⑴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名下没房产证明原件(本证明在出具时间年度内有效);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租赁住房的
⑴职工工作所在地所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名下没房产证明原件(本证明在出具时间年度内有效);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工作地点证明(证明中无明确有效期的,则该证明有效期为证明出具之日起半年内);
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⑴公共租赁房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如户口薄、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⑷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⑴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租赁住房提取的,到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事窗口办理。
⑵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租赁住房提取的,到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⑶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到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提取额度
按年度提取,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一个年度只能申请提取当年度额度,如多个年度没有提取的,也只能提取当年度额度,不累计计算。
每年最高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4倍。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十一)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失业并达到规定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劳动部门就业失业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十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事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突发事故是指因不可抗拒力量造成的,如严重车祸伤害、意外致伤害及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伤害的突发事故。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的提取额不能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⑵突发事故提供当地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灾损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重大疾病提供疾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医院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职工本人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需经单位核实盖章)原件;
⑷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十三)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提取
1.申请条件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籍属农业户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⑵申请人回原籍务农的声明书(申请人在办事窗口现场填写)原件;
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⑷农村户籍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十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1.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共同出资的房地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在电梯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的合计额度不得超过本户增设电梯所分摊的费用。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⑵业主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所分摊费用协议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⑸如果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
(十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提取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并且封存时间满6个月以上;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离职或被单位辞退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5、办理场所
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事窗口办理
第十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的《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表》等有关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无论是否已提取成功,均作以下处理:
1.留存违规骗取、套取职工提交的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涉嫌严重违法的,管理中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已违规骗取、套取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协助督促,责令限期全额归还已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对拒不退还的,管理中心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追回已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3.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黑名单”,暂停其职工本人五年内的提取及家庭贷款资格。对已违规骗取、套取的职工,在办理退款期间,暂停其职工本人的提取资格及家庭贷款资格;退款完成当天起五年内暂停其职工本人的提取及家庭贷款资格。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