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并开始缴存公积金之日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2.申请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或不良记录在规定范围内。
3.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在符合相关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抵押物位于所在旗县市所辖范围,所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
二、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具体标准参照借款人夫妻双方和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购房价值、借款人年龄、抵押物状况、偿还能力、家庭综合负债等综合因素确定。
三、贷款年限: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职工申请贷款的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单位在岗职工,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1-5年。
四、还款要求:借款人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还款卡,在每月扣款日前1-3日足额存入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五、现行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为3.00%;5年以上年利率为3.50%。
六、贷款流程:贷前咨询—提供要件—信用查询—贷前调查—贷款业务受理-审贷会审批—合同签署、房产抵押—资金划拨—贷款回收。
七、其他相关规定:
1、户籍不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本人或配偶房产证作为抵押物。
2、在贷款未全部结清之前不予办理抵押物更换业务,如办理贷款时借用他人房产证做抵押的待本人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可申请用本人房产证更换借用的他人房产证,每宗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只能申请办理一次抵押物更换业务。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除外。
3、在贷款未全部结清之前或一般保证人担保的额度未结清之前不予办理保证人更换业务。
八、借款人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1.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新建高层(8层以上)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有效期限为4年,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新建多层(1-7层)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有效期限为3年,购房时间以所购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2.网签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 的预交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兴安盟行政区域外购房的需提供所购房屋《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购买拆迁安置用房的还需提供《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购买新建毛坯自住住房的增加以所购住房总价款25% 的装修贷款,装修贷款部分需另外提供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做抵押。
5.拟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原件和复印件2份;须提供该房屋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拟抵押房屋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1份;
6.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2份;
7.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2份;
8.提供售房单位全称、开户行、银行账号;
9.提供借款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及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盟直和乌市单位职工提供建设银行卡,前旗和各旗县市单位职工在盟本级申请贷款的提供农业银行卡);
10.借款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11.坐落于旗、县、市政府所属的乡、镇、苏木政府和工作部所在地具有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必须同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上述要件中所含姓名、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等信息内容必须保持一致,所需要件均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