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额在25万元(含)以下,提供一名保证人;贷款额在25万元以上提供2名保证人;
2、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必须为行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职工,保证人必须为行政机关或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无贷款、无担保、信用良好的在编在岗职工,且至少有1名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3、保证人的剩余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
4、保证人只能为1名借款申请人提供1次担保;
5、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不能为其他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6、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抵押担保。
借款申请人购买经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住房或二手房时,可以用经过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过的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80% 。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再次用于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