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人登记清册;
2、设立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月缴存额中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汇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5、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中心通知的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中心通知的当年最高缴存基数;
6、最低缴存基数为当年人社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为当年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7、已销户(未满一年)职工再次在同一单位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补缴销户所提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