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职工因故少缴、逾期缴存、缓缴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要补缴的
(四)职工错提住房公积金后需要补缴的。
二、注意事项
(一)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和单位职工因故少缴、逾期缴存、缓缴的,当月补缴额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月缴存额;
(二)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要补缴的,补缴额和汇缴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月缴存额;
(三)补缴起始时间超过单位设立或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之前的不予办理;
(四)当年补缴可在网厅办理,以前年度的需在柜台审核办理。
三、办理场所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或单位网厅
特别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