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支持居民合理自住需求,充分满足缴存职工资金需求。同时,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第十一条要求,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对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昌吉州租赁住房年租金上限提高至18000元(1500元/月)。
二、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 ),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在昌吉州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的基础上可上浮25% (即:最高贷款额度62.5万元)。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