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事项所在单位属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
2、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手续。
三、受理地点: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
电话号码:(0754) 88328034
地址:汕头市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2楼
交通方式:可乘坐14路; 21路; 22A路; 25路; 30路公交车到东方公园下车
地图:附后
四、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3、《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1>1号)
五、实施机关: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所在单位属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
2、按第八点所需的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准确。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所在单位不属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
2、未按第八点所需的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准确。
八、申请材料: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档和制止各一份,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2、《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帐户销户登记表》(原件三份、纸质加电子档,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九:法定办理时限:无
十:承诺办理时限:即办
十一、特别程序时限:无
十二、审批收费: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办理流程图:附后
十四、审批结果:
审批证件为《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帐户销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