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均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诉求,而离退休或离职等不在职职工,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畴。此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为进城务工 人员 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具有政策性、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无论有房还是无房的在职职工都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组成及归属权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是单位缴存部分,单位按不超过职工缴交的金额缴存,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这两部分金额的本息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挤占、挪用或截留。
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和用途
住房公积金对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来说是一种资金机制上的保障。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若提取后资金仍不足,只要符合贷款条件,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而对已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亦可视作养老金的一种补充公积金,离退休时,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供养老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