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三)个人缴存者取得公积金贷款后,不再按约履行缴存义务;
(四)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按合同约定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三)将职工不良记录记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取消职工自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处违法所贷款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八)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