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或自借款人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认定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保留合同约定上浮倍数)。
经催收后仍逾期不还款,或者存在弄虚作假骗贷情形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职工个人资料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以及未及时催收公积金贷款或行使抵押权利、质押权利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委托合同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采取下调委托业务手续费等措施。
受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委托合同,并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交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资料。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