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退休提取:
(1)未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休提取,需提供退休证到前台办理;
(2)缴存单位对退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足额缴存且封存后,才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死亡提取:
(1)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被继承人公积金余额只可转入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如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共同继承人需协商认定其中一个转账账户;
(2)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证明。
3、租房提取:
夫妻双方当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9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只能提取一次。
4、出境定居提取:
户口没有注销或者是暂时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而非定居的,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6、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和房屋设备,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 以上的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括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2)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工程总造价金额。提取时限为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签发日期起两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7、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工程总造价金额。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日期起两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8、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总造价金额。提取时限为报建日期起一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9、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购买新商品房(二手房)并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可按放贷一年(如果是组合贷款,则以最后放款时间为准)内按此条件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额。分期付款的不能大于上述期限内已支付金额;
(2)一次性购买新商品房的职工,可以在预售房、现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大于房价总额;
(3)一次性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可以在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房价总额;
(4)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的自住住房方可提出申请。非本市购房但属配偶的缴存地或户籍地,需提供配偶异地缴存证明和半年以上缴存流水、配偶在异地已提取公积金金额的提取明细或居民户口簿。
1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并且放款时间为一年以上的职工,符合本项提取条件;
(2)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再次申请,每次提取金额(包括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间的偿还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还贷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额。职工提取间隔时间需满6个月以上;
(3)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同时符合提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此套房额度终止后6个月以上才能申请第二套的提取;
(4)偿还贷款到期结清一年内可按此条件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笔提前偿还的贷款本息,需提供结清的银行凭证。职工在还贷期间申请提前部分结清,可计算在申请公积金提取金额内,需提供提前已还贷的银行凭证;
(5)商转公贷款的职工申请按偿还贷提取公积金,提取时间按商转公放款开始到申请日按偿还贷款本息额计算提取额度;
(6)职工与非家庭成员为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职工及其他共同借款人申请提取额度按各自的房产份额提取;
(7)职工在申请提取购房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允许申请销户提取(工作调动、离退休除外);
(8)2019年3月之前申请的,需要提供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银行借款借据;
(9)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的自住住房方可提出申请。非本市购房但属配偶的缴存地或户籍地。需提供配偶异地缴存证明和半年以上缴存流水、配偶在异地已提取公积金金额的提取明细或居民户口簿。
11、职工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如果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高于汕尾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12、重大疾病提取:
(1)本指南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2)符合本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不超过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后的自费部分。如有特殊类治疗药物,不在社保报销范畴,提供购买药物的发票,可一并计算提取额度。申请提取时间以职工提交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和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开具时间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一年(即12个月)仅可申请一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连续三期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四)存在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在途、公积金贷款业务在途情形的;
(五)缴存职工存在有效公积金冲还贷协议或有效按年、按月划拨协议的;
(六)被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5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和办理公积金贷款并报送政数局和发改局信用平台。
职工申请提取办理程序
(一)提取申请
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或政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2、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受申请人委托,申请人配偶或同户口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均可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其他提取受托人为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核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准予提取,并将资料录入并扫描入业务信息系统,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1)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符合要求;
(2)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
(3)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现场予以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提取支付
1、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申请人结算账户。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各网点受理一-审核通过--划入个人账号(或审核不通过--退回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