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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公积金缴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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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汕尾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一、申请人缴存公积金所需材料

办理以下业务,需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电子证照及以下材料(原件);其中可电子证照获取的材料申请人可不提供,如无法获取,则需要提交材料。

来源: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办理说明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或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信息资料变更包含发生合并、分立、撤销、或破产等情形产生的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等资料变更。如果变更信息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提供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应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一个人只允许开设一个公积金账户,一人有两个或以上的公积金账户需合并为一个。

5、单位注销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特殊情况需申请第二次调基,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7、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确认当月缴存额不变或单位当月变动业务办结后,如单位没有签订托收协议,则需要到所属归集银行柜台办理汇缴手续。

8、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9、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还需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还需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

10、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该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和异地转移。旧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新单位为调入职工办理内部转移手续并办理启封,调整比例或基数等手续。

11、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已到退休年龄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号封存手续。

12、在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应为其办理账户启封和基数调整手续。

13、单位开具缴存证明需提供资料到中心业务部核准后,出具缴存证明。

三、业务办理首批网点

市中心城区管理部、海丰县管理部、陆河县管理部、陆丰市管理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海丰县政务服务中心、陆河县政务服务中心、陆丰市政务服务中心、中行汕尾分行、中行海丰支行、中行陆丰支行、工行汕尾分行、工行海丰支行、工行陆丰支行、工行陆河支行、邮政银行海丰支行、邮政银行汕尾分行、邮政银行陆丰支行、邮政银行陆河支行、农行汕尾城区支行、农行红海湾支行、农行海丰支行、农行陆丰支行、农行华侨支行、建行汕尾新港支行、建行汕尾分行、建行海丰支行、建行陆丰支行、建行陆河支行、农商行汕尾总行营业部、陆丰农商行、陆河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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